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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起征
2008-08-21 08:50:26作者:来源: QQ

    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将于8月25日代征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截至8月29日。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按规定,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深圳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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