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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 2008年03月12日 11:06:11 来源: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在企业组织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行贿、受贿或索贿的。

第三十三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水平测试或企业组织考评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具有宝安、龙岗(含光明新区)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招调入特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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