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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三)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六)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八)夫妻分居的。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但优势传统产业领域中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项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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