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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 2008年03月12日 11:06:11 来源: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及第十四条第(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第一款第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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